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同婚接續收養權利不足 應被宣告違憲

已更新:2021年11月8日


2021.10.29 同婚接續收養籲請法院聲請釋憲記者會

本所參與一起與律師團們準備許久的同性接續收養抗告案件(共有三案,本所負責其中一案,是第一件抗告案件),於110年10月29日在高雄開庭,本所林實芳律師代理當事人並陪同當事人出席。


本所鄧傑律師則與律師團的成員 翁國彥律師李晏榕律師在台北,參與由彩虹平權大平台 、 台灣同志諮詢熱線協會、台灣同志家庭權益促進會召開的聯合記者會,敦促法院向司法院大法官聲請解釋憲法。


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(同婚專法)所規定的同婚相關事宜,大量地準用民法親屬編婚姻章的規定,但是親屬編父母子女章的條文,包括婚生推定、準正、認領全部均未準用,僅在專法第20條規定了同婚配偶收養他方親生子女,準用民法關於收養的規定。所以目前法制下,同性二人要與子女建立法律上的親子關係,除了原先生育已經建立的親子關係之外,另一方只能夠過收養一途,而且只此一途。


這唯一的途徑還設有限制,同性必須是結婚後收養對方的親生子女,在婚前單身狀態時,一位同志可以收養,但是在結婚後,就不行再單身收養了,也不能跟配偶共同收養;原先在單身時收養的孩子,也不能再被配偶收養,這個孩子雖然有兩個爸爸或兩個媽媽的愛,但在法律上就是單親,另一位爸或媽則是法律上的陌生人。


相較於異性戀的收養,單身當然可以收養,但是夫妻結婚後要收養,就共同收養,如果要收養對方的子女當然也可以,無論是收養前夫或前妻所生的子女,或是收養子女,都無差別,法律沒有設下限制說,異性戀要收養對方的子女,只有親生子女可以。


我們看到衍生出來各種與常理不符的狀況:單身收養已經進行到試養階段,孩子已經住進養父或養母家中了,但養父或養母此時若是與同性結婚,試養就必須終止,孩子必須回到機構重新等其他人收養;終於完成單身收養的伴侶,才敢結婚,但是婚後只有其中一方是法律上的爸或媽,只有這一個爸或媽可以擔任法定代理人;想要再收養一個,抱歉不行,除非你們回到單身狀態,但如果你們為了收養去離婚,又再結婚,這樣婚姻穩定度堪慮,收養應該也不會通過。


對被收養的孩子來說,也是非常地不公平,我的養父或養母,如果是跟異性結婚,將來我可以由養父養母的另一半來收養,但如果養父或養母是跟同性結婚,那位跟養父或養母一起照顧我的爸爸或媽媽,卻無法在法律上成為我的爸或媽。而且,法律一直修改的趨勢就是在去除親生子女與養子女的不平等,為什麼親生的子女就可以被他方收養,但收養的子女卻不能再有第二位養父或養母?


或許有人會說,同志本來就不會「自然生育」孩子,而且法律已經這樣規定,你們了解法律規定,還是選擇辦理收養,自己應為自己的選擇負責,法律沒有逼你們呀!守法很困難嗎?其實這種論調就跟反同公投時,法律學者曾品傑的說法類似,他說「同性戀者還是可以(跟異性)結婚,所以同性戀者的結婚自由沒有被侵害」,非常似是而非、詭辯並且偽善。


因為人類的社會生活產生各種需求,才有法律規範出現,憲法基於人性尊嚴,規定人人平等、承認個人人格發展而享有各種自由,包括婚姻自由、收養自由及組成家庭的自由,且兒童/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優先是國際公約所共同承認,乃屬具有憲法高度的法律原則,一旦納入憲法觀點,現行同婚專法第20條規範所衍生出來的各種不合常理狀態,都應該要透過釋憲宣告該法律違憲,並且直接準用民法收養的規定,才能保全同性二人配偶、收養子女的權利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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